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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更新于 2026年8月12日

向非居民购买工程和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典》并未改变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服务时相关营业额的确认原则,但为简化税务管理,调整了营业额确认及增值税抵扣程序。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就向非居民购买的工程、服务向自己开具电子发票(ЭСФ),并在代非居民缴纳增值税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开票。相关增值税以电子发票为依据,并按照电子发票开具日期计入抵扣。

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服务的营业额处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

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服务时,相关营业额的确认规则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为简化税务管理,新规定调整了相关营业额的确认及增值税计入抵扣的程序。

具体如下:

  1. 需要向自己开具电子发票

    对于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服务产生的营业额,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向自己开具电子发票(ЭСФ)。

  2. 电子发票的开具期限

    电子发票应当在代非居民向预算缴纳增值税之日后开具,但最迟不得超过该增值税缴纳之日起的5个日历日。

  3. 增值税抵扣日期

    代非居民缴纳的增值税,应当以纳税人向自己开具的电子发票为依据计入抵扣。

    抵扣日期按照该电子发票的开具日期确定。

因此,核心变化并不是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服务的营业额确认原则本身,而是电子发票开具和增值税抵扣机制发生了调整:先代非居民缴纳增值税,再按规定向自己开具ЭСФ,并以该ЭСФ的开具日期作为增值税抵扣日期。

资料来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КГД МФ Р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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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布日期: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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