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贷方式购买固定资产,能否享受100%扣除的投资税收优惠?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第202条和第283条,投资税收优惠的适用关键并非固定资产采用现金还是信贷方式购买,而在于相关资产是否按照会计和财务报告规定被确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并同时符合《税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资产依法完成确认并形成初始成本,之前采用何种结算或融资方式本身不影响投资税收优惠的适用。
以信贷方式购买固定资产,能否适用100%扣除的投资税收优惠?
答: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第202条第3款,除该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税务核算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会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
根据《税法典》第283条第2款,投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优惠”)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其具体方式是:按照第4节(第4分段)的规定,将计入优惠对象初始成本的相关支出列入扣除项目。
一、哪些资产可以成为投资税收优惠对象?
根据《税法典》第283条第3款,并按照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下列资产可以作为优惠对象:
- 建筑物;
- 构筑物;
- 机器;
- 设备;
- 软件。
在规定的控制期内,这些资产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
1. 符合规定的会计确认条件
相关资产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及财务报告法律要求,在会计核算中被确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
和(或)
- 由出租人根据财产租赁合同出租,并在按照该合同转让后,不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计入出租人的会计核算,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转让的财产除外;
或者
-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从授予方取得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2. 关于资产所在地的要求
资产应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但这一条件不适用于无形资产、机器和设备。
3. 用于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
资产必须由适用该项优惠的纳税人用于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其中也包括通过财产租赁合同将资产出租的情况,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转让的资产除外。
4. 不得属于特定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相关成本
在税务核算中,这些资产的折旧和后续支出不得属于与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相关活动产生的直接、间接或共同费用。
但仅因拥有地下水开采权而属于地下资源使用者,并签订地下水开采合同的情况除外。
5. 不得属于特定投资项目使用的资产
相关资产不得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创业领域法律签订的下列项目或协议框架下计划使用或实际使用的资产:
- 根据投资合同实施的投资优先项目;
- 投资协议。
6. 不得属于经济特区特定活动使用的资产
相关资产不得是特殊经济区参与者在开展优先活动类型过程中计划使用或实际使用的资产。
二、优惠对象的初始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税法典》第283条第4款,除该款另有规定外,为适用相关投资税收优惠,优惠对象的初始成本按照纳税人在该资产被确认之日前实际发生的成本总额确定。
这些成本包括:
- 购买资产的成本;
- 生产成本;
- 建设成本;
- 装配和安装成本;
-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会计及财务报告法律要求应增加资产价值的其他成本。
但不包括:
- 《税法典》第286条第2)、13)和16)项以及第287条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
- 折旧费用;
- 在会计核算中产生,但根据《税法典》第257条第6款在税务目的下不被视为费用的成本(费用)。
三、IAS 16对固定资产确认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 **IAS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7段,固定资产项目的成本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
- 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四、信贷购买是否影响100%投资税收优惠?
因此,投资税收优惠适用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及财务报告法律要求,已经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为固定资产等符合规定类别的资产,同时还必须满足《税法典》第283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适用投资税收优惠的依据,是相关资产已经被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并在会计核算中形成其初始成本,而不是此前采用何种结算方式。
换言之,根据该问答提供的解释,通过信贷方式购买固定资产本身并不会排除100%投资税收扣除优惠的适用。判断能否享受优惠的核心,在于资产的会计确认、初始成本的形成以及是否同时符合《税法典》第283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